HomeFAQsUseful LinksText versionSite MapContact UsChinese
 
 
   
  制訂合理招標條款促科技發展
新報 - 21/05/2008
 

自1999年起,政府逐步把資訊科項目外判。筆者十分認同這政策方向,原因有二。首先,以投標方式,有助透過市場引入創新的電子政府解決方案。其次,政府作為最大的單一消費者,外判合約可以擴大本地資訊科技市場,有利提升本港科技水平。

為合約承擔責任制訂上限

但這些年來,業界也發現有不少細節安排不利達至政策目的。筆者本月初與多個業界團體合辦「政府資訊科技外判合約政策論壇」,與會者的意見,相當值得政府參考。

按會上發表的業界調查,企業最關注外判合約的承擔責任條款。事實上,目前不少外判合約仍未就承辦商間接或相應損害的承擔責任設定上限,一旦出現事故,承辦 商可被政府無限索償。對於目前的制度,只有一成受訪者認為符合項目風險,但就有五成半受訪者因此不願參與政府合約,超過六成受訪者更認為對他們的資金供應 構成壓力,不利他們提出創新方案。

此外,有跨國企業代表指,他們的法律顧問建議不要參與這類項目,因為數百萬元的合約可能衍生幾十億元賠償,並不合理,亦不是私人市場慣常做法。筆者理解政 府制訂合約時,要顧及公帑運用得宜,但當私人市場的承擔責任只是合約金額的3至4倍,政府的外判合約相比下就難令企業積極參與。

在缺乏參與的情況下,政府既不能受惠於市場競爭;而面對不設限的承擔責任,企業購買巨額保險的保費最終還是計算在投標價,可謂「羊毛出自羊身上」。試問,當項目一旦出現事故,即可能被無限索償的情況下,有哪家企業會提出風險可能較高的創新方案?

也就是說,單是不設上限的承擔責任制,足以使整個外判計劃失去其政策意義

目前,政府一般資訊科技項目投標中,價錢佔中標因素六至七成;同時,需要技術示範的項目規定,所有投標者都要進行技術示範。有與會者就指出此安排不符合社 會效益。因為假設有10家企業投標,最終也只有一家中標,其餘9家的功夫必然是浪費。業界當然理解技術示範的重要,但就質疑有否需要所有投標者參與。譬如 若政府早定了某項目的預算不超出500萬元,那麼要出價700萬、800萬的企業作技術示範又有何意義?

公開招標指引容對等參與

政府內部估算的中標水平當然不能公開,企業的投標價也是商業秘密,哪有何解決方法呢?有與會者就提出提高招標透明度,出價後,公開投標企業的價錢高低順序,讓企業了解中標機會,再自行決定是否進行技術示範。

會上亦有企業分享過往投標經驗,曾有使用者部門和負責所有招標的政府物流服務署先後接觸,要求降低投標價。雖然世界貿易組織容許這類價格商議,但筆者認為這種議價程序並不健康。

因為若企業不確定會有多少回議價過程,其最初定價必定趨向保守,也就是預先標高出價,留待政府還價。改善方法是,政府制訂公開和清晰的招標指引,釐清不同部門招標過程中的權責,讓政府企業雙方在對等環境下參與這個投標「遊戲」

今次論壇同時邀得政府代表、業界團體和企業就外判合約直接交流對話,殊不容易。筆者希望政府能認真考慮與會者的意見,不論在制訂明年新一份常備承辦協議,或修訂公開招標程序,都以公平合理為準則,讓業界和政府在對等基礎合作,促進本港科技發展。

立法會議員 cksin@sinchungkai.org.hk

 

  < 返回發表文章

 
   

   


 
 
 
 

 

Privacy Statement Disclaimer Copy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