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視業界意見 改革外判計劃
自一九九九年起,政府將大部分政府資訊科技項目外判予私人市場。這項政策一方面可讓政府採用本地資訊科技業界優質和專業的服務,另一方面亦為業界提供發展空間,筆者對這個政策方針大表支持。可是,在落實這項政策時,其中的細節又是否真的能令政府和業界達至「雙贏」的局面?
一直以來,當局在資訊科技合約中加入「無限法律責任」條款,規定承辦商須承擔因合約而衍生的所有法律責任。可是這項條款不但不符合私人市場慣例,也未跟上國際潮流,導致承辦商需承擔不合理的風險。其實,在海外國家如澳洲、加拿大等,當地政府會為不同合約作風險評估,從而訂立法律上限,保障雙方權益。因此,業界曾多次建議當局應採納較靈活的方針,因應不同合約的性質而訂立合理的法律責任上限,可是政府資訊科技總監直至零六年方開始建議各部門為合約法律責任設限。惟有關建議並沒有約束力,並只於低風險計劃落實,而截至本年四月只有五份合約採納這項安排,改革進度相比起外國只可算是停滯不前。
另一有待改善的問題,是合約酬金的安排。由於政府採用「價低者得」招標模式,令行內競爭激烈,業界難以經營。部分承辦商為了取得政府的推薦證明,甚至須以虧本價投標。同時,「價低者得」準則亦變相鼓勵投標者選用舊科技,以求降低成本及風險。結果政府未能採用新科技改善服務,而業界也失去動力進行科研,窒礙本港高科技業的發展。再者政府經常於工程完成後多月方支付合約酬金,嚴重影響承辦商的現金流。這樣除使容易出現周轉困難的中小企無法競投政府項目外,亦不符合私人市場慣例。有業界人士更指出部分政府部門於簽署合約後方提出額外工作,令承辦商大失預算,也為合約酬金安排增添不確定性。
筆者認為外判政策方針雖然正確,但在現時合約安排下令計劃變成「豬頭骨」。政府合約條款苛刻,中小企固然因缺乏資源而未能參與,而大公司則因合約利錢薄但耗時多,加上未能找到合適的分判商參與工程而減少投標。承辦商多在完成一兩個政府合約,取得良好的推薦證明後就自政府合約市場中抽身而出。結果,政府既未能藉外判計劃吸引有經驗和能力的承辦商參與工程,初出茅廬的分判商也沒有機會向有經驗的承辦商學習,使業界內未能作「技術轉移」。
就此,筆者曾於立法會和「數碼21」資訊科技策略諮詢委員會向當局反映,可是至今當局的反應仍未算積極。為集合業界對資訊科技項目外判政策的意見,筆者已聯同多個業界團體合辦「政府資訊科技合約統計調查」,以便能有效地收集業界期望及建議,並向有關當局反映。有承接政府外判合約經驗的業界人士可於http://www.sinchungkai.org.hk/ict_survey/填寫該問卷,發表你的意見。
筆者期望當局能重視業界意見,並參考海外國家的改革模式,特別是無限法律責任條款、合約酬金水平和付款安排等。透過改革,業界寄望外判計劃能達至促進業界參與、鼓勵科研發展和技術轉移等目標,而政府也能運用新科技提高效率、改善服務。(本文已於2007年6月23日刊於文匯報"單刀直入"專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