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ung Kai's blog - Former Legislative Councillo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Friday, June 23, 2006

財匯局的預算見不得人嗎?

四月底政府公佈零五╱零六財政年度政府的實際盈餘,比兩個月前在預算案 公佈的四十一億元多出九十九億元,令社會嘩然。政府每年花大量人力物力制訂的預算案,尚且連年有驚人的誤差;從來不需要提交預算予立法會的金融管理局,在 今年公佈預算案時,筆者也發現該局過去九年的營運開支增幅驚人,這不禁令筆者深思的,是財政透明度對一個機構的管治的重要性。

人都是愛偷懶的,試問有多少人家中的子女,會自動自覺讀書和做功課?一個沒有公眾和第三者監管的機構,必然難以自律。以旅遊發展局為例,雖然機構的預算理 論上也由立法會批准,但由於旅發局屬「法定資助機構」,與一般政府部門不同,以致筆者及其他立法會同事,去年就財政司突然額外批出近五億元予該局作推廣 「精彩香港旅遊年」的經費,在立法會特別財務委員會提出質詢時,政府只提交很粗糙的資料,議員實在無從跟進。直至旅發局公佈年報,始有一些資料,令公眾得 知其總幹事去年加薪四成四,更被批評「肥上瘦下」!試問,如果旅發局的預算案要提交立法會,會否出現這些事件?筆者認為可能性將大為減低,因為負責人必然 想到,這樣做的話,很難給予質詢的議員一個合理的答覆。

再舉一個例子。記得有記者在證監會公佈年報當日,問筆者證監會年報有沒有東西「有問題」。筆者比較過年報的實際開支,與它提交予立法會的預算後,着實沒有什麼令人起疑的地方,或許,這正是因為證監會的預算需要按法例提交予立法會,它的財政管理也較審慎。

可是,當筆者建議新成立的財務匯報局仿傚證監會,在法例內訂明財務匯報局遞交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預算,同時提交予立法會,雖然合情理,卻遭到政府以「時間緊迫」,以及「出資予財務匯報局的四個機構的資源,都非由立法會批准,毋須交立法會」為理由而拒絕。

不過,出資的四個機構中,公司註冊處仍是政府的一部分;證監會有權要求政府撥款,所以其預算要交立法會;港交所仍有六位董事由政府委任;甚至香港會計師公 會,每年仍接受政府資助數十萬元,出資四方絕大多數受政府所監管!相反,若根據政府的邏輯,出資四方既不涉公帑,為何又要在法例內規定預算案要交予財經事 務及庫務局局長呢?政府是否在自打嘴巴呢?而到底財務匯報局的預算案,有什麼秘密,只可交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而不可交予立法會呢?而且,以馬時亨局長今年低估政府盈餘一百億元而評估,不知市民對他能審慎監察財匯局的帳目的能力有多少信心?

(本文已於2006年6月23日刊於文匯報"單刀直入"專欄。)

Thursday, June 22, 2006

租金機制與減租不應混為一談

自推行公屋租金政策諮詢以來,居民一直強烈要求房委會即時推行減/免租金措施。但在星期三立法會會議上,房委會主席孫明揚回答議員質詢時,卻表示制訂租金「可加可減」機制及調整租金必須同步進行;若機制最終不獲立法會通過,租金水平將維持現狀,即不會加租也不會減租。孫公的回應明顯漠視居民合理的訴求。

居民爭取減租是由於房委會從2001年起就凍結租檢,幾年來都沒有把租金下調。現時大部分公屋的租金都維持在19961997年的高租金水平,現時住戶入息與租金比例中位數已超過14%(法例的加租上限是比例中位數的10%),明顯過高。這幾年來的經濟不佳下,租金對居民確實是一個沉重的負擔,房委會理應體察民情,在租金上減輕居民負擔。 

雖然終審法院去年的判決,指房委會並無法律責任減租,但這並非指房委會減
/免租金是非法的,因為房委會也曾於200112月在未有「可加可減」機制下,實施免租1個月的行政措施。由此可見,孫公指在未有「可加可減」機制下減租會引來法律訴訟的說法並不成立,這只是房委會回避即時減/免租金的藉口。

事實上,即時推行一次過減
/免租金的措施是回應現時公屋租金普遍超過居民負擔能力的問題;而設立「可加可減」機制是為長遠公屋租金調整訂立合理的標準,兩者是處理不同的問題,房委會應分開處理,設立此一機制不應與推行即時減/免租金措施掛勾。

政府現時的策略上要迫公屋居民選擇支持一個租金「可加可減」機制,否則不肯減租,這可見政府並無誠意即時改善居民租金過高的問題,企圖以不減租要脅居民接受一個失去現時立法保障及為租金加幅設限的機制。

況且,租金政策諮詢剛結束,房委會還需很多時間去深化及整理有關的意見,即使是社會得出一個租金「可加可減」機制的共識,當中或涉及複雜的修例工作,最終落實「可加可減」機制可能是幾年以後的事了。若待機制落實時才實行減租措施,根本沒法回應居民現時所面對的租金問題。我認為房委會應體恤民困,推出即時減/免租金措施,以回應現時租金過高的問題。

或許有人會擔心推行減/免租金措施會嚴重影響房委會的財政,這實在過慮了。本人作為房委會財務小組委員會的成員,據我了解,房委會的財政狀況十分健康,絕對有能力推行租金減/免措施。房委會現時有超過500億港元的現金結餘,加上2007年起加快出售剩餘居屋,現金結餘至2010年初更會超過700億港元,由現時至2009/10年年度房委會綜合運作帳目盈餘累計會達180億港元。若推行即時免租兩個月下,房委會每年的租金只減少約19億港元,至2010年的累計綜合運作帳目盈餘仍有近100億元。由此可見,推行減/免租金措施並不會對房委會構成財政壓力。

現時居民的關注都集中在現正面對的租金過高問題,結果令居民未能集中討論公屋租金的長遠政策,結果令居民對「可加可減」機制的諮詢反應冷淡。其實,公屋居民明白有設立「可加可減」機制的需要,我希望房委會能實施即時減/免租金措施,並進行第二階段諮詢,為期三個月,集中討論租金「可加可減」機制,並提供更多資料及角度以方便討論。

房委會與居民幾年來的訴訟造成了嚴重的互不信任,在缺乏互信下,任何理性的討論將難以進行。所以房委會首先要重新修補雙方的互信,推行即時減/免租金措施正正是踏出正確的第一步,表示房委會對居民的信任,不耍手段也相信居民有誠意去討論租金「可加可減」機制,我相信這才是為政之道。

(本文已於2006年6月16日刊於文匯報"單刀直入"專欄。)

實務守則將有效對付「濫發電話」

電訊管理局(電訊局)日前宣布實施新措施,以處理由機器發出而未經受話人許可的促銷電話(即我們所稱為的「濫發電話」)問題。

為對付愈來愈嚴重的濫發訊息問題,電訊局發出《處理有關機器發出而未經受話者許可的跨網促銷電話的投訴實務守則》,供電話服務供應商自願遵從。以作為建議中的《未經收訊人許可而發出的電子訊息條例草案》成為法例前的臨時措施。

根據該守則,若某電話服務供應商,在五日內收到兩宗或以上來自他方的任何客戶對同一濫發電話人士或機構的投訴,他會將投訴轉介給濫發電話人士所屬的電話服務供應商,按投訴人提供的資料,包括收到「濫發電話」的日期和時間、電話內容及來電號碼,展開調查。若投訴證明屬實,服務供應商可根據服務合約的條款暫停或終止濫發電話人士(或機構)的電話服務。該實務守則並不適用於由人手撥出的促銷電話,因為人手打出的電話通常雙方是有業務關係,並不屬於濫發電話。

我認為當局所推出新實務守則將會有效地減少九成濫發電話的滋擾,原因是現時市民收到的濫發電話,其中九成是來自機器或電腦發出,若成功打擊這類濫發電話,大家的滋擾便會大大減低。因此,電訊局與電話服務供應商應合力執行新的實務守則,保障市民。

要全面打擊濫發電話的問題,新措施只是第一步。長遠來說,我們必須透過一籃子方法處理有關問題,包括加強現有規管措施、採用技術解決方案以及推行公眾教育。

當然,更迫切的是我們必須盡快引入打擊濫發訊息的法例。現時《電訊條例》並沒有明文禁止促銷電話,所以,市民投訴電話促銷商,往往是投訴無門。過去,不少市民向我提出這方面的投訴,也礙於香港欠缺監管措施,對問題束手無策。因此,我一直促請當局引入法例,打擊濫發信息。雖然在坊間,不少人認為法例並非有效的方法,在執法和舉證方面也有困難。但我認為只要香港擁有專門的法例,嚴懲這類行為,必定有一定的阻嚇作用。

政府早已計劃在今年稍後時間,把建議中的《未經收訊人許可而發出的電子訊息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若該草案獲得通過,政府將會採用「選擇不接受」的機制,容許企業,推廣產品之餘,也為市民提供預先閱覽宣傳資料的機會。

對於不願受滋擾的電話用戶,他們也可將其電話號碼登記在建議設立的《拒收信息名冊》,保障市民「拒絕接受垃圾信息」的權利。日後如有促銷商違規,便要依法檢控。除此之外,我建議當局應考慮授權電訊局追查濫發信息的來源,以便迅速處理市民投訴,讓電管局清理「垃圾」的工作得以有效開展。

在以上草案通過成為法例之前,我呼籲市民若受到濫發電話滋擾,便應向你的電話服務供應商作出投訴,與他們充分合作,提供相關資料,協助他們展開調查。而電話服務供應商也應恪守自願守則,與政府共同對付濫發電話問題,確切地為市民提供應有的保障。

(本文已於2006年6月9日刊於文匯報"單刀直入"專欄。)

Thursday, June 08, 2006

經濟高峰會應「兩不兩要一避免」

曾蔭權要成立經濟高峰會,探討香港在「十一五」的角色,早有論者指可能成為口水會,不過成效如何還是要靜觀其變。然而,政府若希望這個經濟高峰會既有成果又得到公眾認同的話,應慎重考慮以下「兩不兩要一避免」的因素:

一、不任人唯親

 獲曾蔭權任用的多是精英,公眾形象較佳,較為社會接受。但曾蔭權明言「親疏有別」,若經濟高峰會又是起用自己的親信,則難免引起公眾猜疑,經濟高峰會是否另一種官商勾結、分配利益的幌子。

二、不因人廢言

 若政府誠心希望聽取「社會中最好的經濟腦袋」的意見,除了符合「不任人唯親」的條件,更應廣納社會上對經濟發展有貢獻人士提供的意見。「高峰會」除了可以以論壇和研討會的形式舉行,也可以以網上論壇的形式,對公眾就高峰會論及的議程提供意見,供「高峰會」成員參考。此外,筆者希望,倘若政府能放下成見,委任一些與政府有不同意見的人士成為成員,並誠意採納他們的意見,不要因人廢言,令「異見者」變成高峰會的「花瓶」。

三、要敢於捍衛本港整體的利益

 內地與香港有互補關係,也有競爭的關係,筆者當然希望高峰會討論的成果,都會有助兩地經濟與社會整體發展,但假若真出現一些兩地利益矛盾的地方,尤其對香港整體發展屬關鍵的提議,我們必須以維護香港整體發展的原則,而要敢於捍衛本港整體的利益。

四、要維護香港的優勢

 香港的優勢在於軟件方面,包括香港的言論及資訊自由、法治、較完善的金融體制、自由經濟等等。經濟高峰會的目標,是要藉「十一五」的契機,讓香港的長遠經濟發展起動。不過,既然上述都是香港的優勢,經濟高峰會的討論或結論,不該與這些優勢有抵觸。

五、避免成為計劃經濟的一部分

香港要掌握內地「十一五」的「機遇」,對香港的經濟發展固然重要,但是,「十一五」實際上是從計劃經濟走向市場經濟的一個中途站。故此,內地在「規劃」經濟發展時,需要顧及國情現況,不可以過分冒進,因而「十一五」雖然與過去計劃經濟比較,已大為改進,但與香港一向奉行的市場經濟仍有很大距離。因此,經濟高峰會在探討香港在「十一五」的角色時,應繼續擔當香港的角色——引領中國與國際接軌,包括在法制方面要更建全、逐步減少「規劃」涵蓋的廣度和深度,而由市場扮演應有的角色等,絕不能只眼於短期的經濟增長,而以計劃或規劃經濟,取代市場經濟。

(本文已於2006年6月2日刊於文匯報"單刀直入"專欄。)

獨立調查小組不宜用於嘉亨灣

政府於上周二公布了嘉亨灣三人獨立調查小組報告,當中指前任建築事務監督兼屋宇署署長梁展文酌情批出額外地積比率乃恰當和合理,這跟較早前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報告對梁表示強烈不滿及遺憾的結論有很大的出入,造成社會極大的震撼,質疑政府是否企圖藉獨立調查小組來為梁翻案,並打擊帳目委員會的權威。

 過去,政府也曾成立個別的獨立調查小組,就一些具爭議性的事件,如沙士、維港巨星匯等進行深入調查。但這些事件大都只涉及行政失當或部門間溝通不足的問題,而今次嘉亨灣事件針對的是建築事務監督是否合理及恰當地行使酌情權的問題。

 要知道,在建築設計的具體審批上需有一定的彈性,不可能完全取消酌情權,酌情權的存在就意味作決策的官員須負上最終的責任,決不可諉過於純粹制度問題。所以要研究及檢討這個制度,就必須從酌情權的決定是否合理的角度來看。

 但以行政法的角度來調查事件的獨立調查小組,主要是看官員在行使酌情權是否合乎法律程序,官員要有很明顯的錯誤或越權才算是失當,故此疑點利益往往歸於有關官員。結果令獨立調查小組在整個調查過程中,未能真正去檢討行使酌情權的問題。此外,獨立調查小組指梁展文酌情批出額外地積比率乃恰當和合理,不應受到批評。但我們從有關的程序的角度來看,梁在行使酌情權時是否真的合乎程序也成疑問。

 帳目委員會報告指出,梁展文在批出豁免地方時,除規劃署外,其他有關政府部門,即地政總署、運輸署、路政署和消防署,均未獲邀派代表出席就有關事宜作出決定的會議,實在令人質疑梁根本未有全面諮詢有關部門,讓反對意見有機會得到充分的表達;報告更指出批出額外地方的建議,必須待有關政府部門均接納有關的圖則後,才可獲得批准,但梁其後在未徵得地政總署同意,便批准批出額外地方。這明顯違反程序,也可能涉及越權。由此可見,梁在行使酌情權時,極有可能違反了政府內部的程序和指引。

 但獨立調查小組報告的結論卻認為梁展文行使酌情權是合乎程序及恰當的,這可見小組對於「恰當和合理」的理解,十分狹隘,僅是表明建築事務監督是根據有關法律有權行使酌情權而已。獨立調查小組在這個基礎上進行調查,對了解及檢討行使酌情權的事宜上幫助十分有限。

 以這種形式對嘉亨灣事件的有關公務員作紀律調查或許合適,但作為研究及檢討事件缺失的方法就有很大的弊病,因為它根本未有觸及到問題的核心問題—梁展文的決定是否合理。雖然獨立調查小組有兩位成員都是法律界的資深人士,極具公信力,但小組以這種方式來調查嘉亨灣這類事件並不適宜,並不符合公眾的期望。因此,政府日後若要成立獨立調查小組,須審慎研究獨立調查小組的職權及研究範圍,令小組的調查方式能真正切合每件事件的個別性質,並能尊重立法或司法機關現有的監督機制。

(本文已於2006年5月19日刊於文匯報"單刀直入"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