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ung Kai's blog - Former Legislative Councillo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Friday, April 28, 2006

金管局投資回報物有所值?

金管局總裁任志剛先生的年薪逼近千萬元成為某天報章頭條,但筆者認為,相對於由金管局管理的外匯基金帳目以億元為單位的膨脹速度,任先生加薪數十萬元至一百萬元,是「微不足道」。

外匯基金的資產約有一萬億元,每年開支接近百多二百億元,當中絕大部分是利息支出。而營運開支,即因金管局日常運作所需的費用,則只佔開支一小部分,以零五年為例,營運開支約為十四億元。


不過,自回歸後,金管局的營運開支卻是有增無減,九七年只花六億元,去年便突破十四億元,當中最令人吃驚的項目,是零三年以前叫「其他營運開支」,零三年則細分為兩大項,即「一般營運開支」和「投資管理及託管費」的項目。這個項目在九七年不過是1.86億元,至零二年,即分列細項之前,已達4.57億元;而到了零五年,「一般營運開支」和「投資管理及託管費」兩項的總和,更高達8.11億元。

這些數據分項列出,令金管局開支的透明度大增,我們有機會察看開支大增的端倪,原來是一項名為「投資管理及託管費」的開支。

筆者翻查金管局多年的年報,只找到零三年以後的資料。零三年,管理及託管費開支是4.8億元、零四年升至5.4億元,至零五年卻再次大幅增加至7.3億元,單一年度增幅高達34.6%!金管局的年報沒有詳細解釋「投資管理及託管費」包括的開支有哪些,但筆者根據名稱估計,可能是管理外匯基金過萬億元資產相關的費用,例如付予外聘基金經理的費用,又或是外匯基金持有的股票及債券的存倉費。假如筆者這個估計不錯的話,便不禁令人產生一大堆的疑問:為何三數年間,這項開支的增幅如此驚人?為何用於管理資產的費用不斷增加,但金管局的回報卻逐年下跌,至去年只有低至3.1%的回報率?到底金管局現時投資外匯基金的方法是否恰當……

金管局在筆者就此召開記者會翌日,表示這是誤解,但要留待下星期四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才解釋。不過筆者想強調,這些數據全是在金管局的年報中找出來,但可惜,年報內沒有巨細無遺地列出細項,金管局又拒絕向立法會交代該局每年的預算,更莫說詳細帳目了。如果金管局認為這些是「誤解」,更應積極地增加透明度,例如仿傚證監會,在每個財政年度開始前,將其預算提交予立法會便可避免這些誤解。

香港人最實際,如果金管局的表現優秀的話,筆者相信坊間質疑先生薪酬過高的言論必會大減。

(本文已於2006年4月28日刊於文匯報"單刀直入"專欄。)

Friday, April 21, 2006

設獨立調查委員會 重建警監會信譽

上星期,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警監會)公布投訴人資料外泄事件的調查報告。由於警監會、承判商EDPS和分判商各執一詞,報告不但沒有明確指出責任誰屬,其模稜兩可的結論,也未能釋除公眾疑慮,嚴重地削弱警監會的公信力。

 警監會在今次事件中連番失誤,首先,警監會將2萬名投訴人的資料輕率處理,實在是責無旁貸。投訴人的個人檔案是屬於極為敏感的資料,但警監會職員竟將這些機密資料,隨便交到承判商甚至其他分判商手上。其實,警監會是不應該把真的機密資料交予承判商。一般來說,系統保養承辦商提供電子檔案的轉換服務,根本不需要「真實」的資料檔案,警監會只要把模擬資料交予承判商,便可達到提升儲存資料庫功能的目的。事件中,警監會職員隨便地把機密資料交予承判商,明顯地,警監會內部對於資訊保安的危機意識十分薄弱。

 其次,根據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的資料,政府的資訊工程合約外判一向都有清晰的指引,但警監會在批出處理電腦合約時,卻並沒有強調資料保密的重要。批出的合約,也沒有清楚規定承判商不可分判。而承判商將處理敏感資料的工作分判給第三者,警監會也一直被蒙在鼓裡,直至事件曝光後才知道。究竟警監會在批出外判合約時,有否依循指引,採取嚴謹的措施監督承辦商,大家心中有數。而事件也反映出政府對資訊工程合約外判的指引雖然存在,有關措施的執行情況,卻並不理想。

 要減低一旦因網絡保安失誤而引發的危機,政府實在有必要重新檢視其資訊保安政策,要求各政府部門和公營機構立即進行風險評估。政府必須建立一套劃一清晰的資訊分級制度,將現時政府部門和公營機構的資訊和系統按敏感程度作出分類,訂立基線的保安要求和稽核要求。同時,政府也應該要求公營機構向政府註冊敏感的資訊系統項目,定期提交資訊保安管治報告。此外,當局也應要檢討目前政府和公營機構資訊科技外判計劃,確保承辦商有能力及確實執行保安政策的要求。而涉及敏感的資訊系統項目,只可容許符合國際保安認證水平要求的承辦商,參與該項目。

 警監會投訴人士的資料外泄事件,擾攘至今已近一個月,警監會已採取一系列措施,例如向受影響人士道歉,並要求本港及海外的互聯網供應商刪除資料,但公眾仍未完全掌握事件真相,事件更發展至警監會與承判商互數不是,更不排除日後對簿公堂,這個監察警方處理市民投訴的獨立機構已陷入公信力危機。因此,警監會「自己查自己」的做法,肯定並不能令公眾釋疑,反而更進一步令事件惡化。

 要重建警監會的信譽,行政長官應盡早介入,委任法官為首的獨立調查委員會跟進,深入調查事件中的疑團,汲取教訓,為事件盡快畫上句號。

(本文已於2006年4月14日刊於文匯報"單刀直入"專欄。)

版權修訂條例的新建議

去年底,我曾在本欄撰文討論工商及科技局就修訂版權條例草案的建議,尤其是對商業機構影響較深的「董事╱合夥人的刑責」,以及可能影響部分電腦遊戲愛好者的「規避科技措施的活動的民事補救」安排。

於上月底,工商及科技局向立法會提交了版權條例草案,臚列當局一系列修訂草案;而立法會也成立了法案委員會審議這草案。對比當局於去年底提出的修訂建議,當局在草案所作出的改動不算多。當中較為重要的,可說是界定「董事╱合夥人的刑責」的準則。

政府當局原先的建議,若法人團體或合夥機構在業務過程中作出侵犯版權的行為,該機構負責「主要行政職務」的董事或合夥人將需負上刑事責任。然而,要界定何謂「主要行政職務」並非容易的事;而確定哪位屬於董事或合夥人執行主要行政職務的人,則更具困難。因此,當局在條例草案中把「負責主要行政職務」修訂為「負責內部管理」。要是沒有這董事或合夥人負責「內部管理」的工作,則有關刑責落由在董事或合夥人直接授權負責有關業務的「內部管理」人員身上。

另方面,當局在條例草案為上述刑責訂明了辯護:若被告人能舉出證據,證明他並沒有授權進行有關的侵權,則可被法院考慮作為免除該被告人的法律責任的因素。

我理解,當局是在汲取業界、公眾人士和議員對這項建議的意見後,方作出這項修訂。對於當局的回應,我當然歡迎。然而,以「內部管理」取代「主要行政職務」是否能夠解決定義不清的問題?公眾人士應如何理解「內部管理」的意思?所謂負責「內部管理」的人員,是指負責有關機構的整體管理的人(如總經理、行政總裁),還是單單指涉及管理與侵權物品有關的業務的部門主管(如資訊科技部門主管、企業傳訊部門主管)?因此,當局必須提出清晰的定義,才能協助機構劃清其「內部管理」人員的權責。

我認為,新增的免責辯護,將有助消除商界在過去諮詢過程中所提出的憂慮,尤其是管理人員難以完全知悉和控制職員在業務過程中的活動。由於引入禁止使用侵權物品的公司政策,也可作為免除法律責任的考慮因素,相信這將會是促使機構加強負責任的業務管治的重要誘因。當然,只是鼓勵機構訂定有關政策並不足夠。事實上,本地機構以中小型企業為主。當局應進一步推廣軟件資產管理程序,協助它們落實執行禁用侵權物品的政策。否則,這項新增的刑責不是變成紙老虎,就會為中小企添加營商壓力。

至於電腦遊戲愛好者可能較為關心的「規避科技措施的活動的民事補救」安排,條例草案與當局原先的建議則分別不大。就數碼娛樂業界人士要求把規避保護版權科技措施的行為(例如:改裝遊戲機的晶片、拆解保護版權作品的密碼)增訂刑事罪行,當局則沒有接納。

我認為,這種安排是與政府推動數碼娛樂業和創意工業的措施是背道而馳的。誠然,本地的平行進口數碼影音產品和遊戲作品市場很小,而且消費者如欲使用平行進口的產品,也可以輕易購得符合相應區碼的影音設備╱遊戲機。相反,因改裝遊戲機或其他規避科技措施的活動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則數以億元計算。事實上,其他國家例如澳洲、新加坡及英國,早已實施有關「改機刑事化」的法規。因此,我促請當局再三考慮接納業界的建議。若有需要,我也樂意在立法會上提出修訂,以反映業界對版權條例草案的期望。

是次版權條例的修訂,當然不只限於上述提及的兩項改動。條例草案還引入影片及漫畫書租賃權、放寬平行進口版權作品的使用限制(如縮短刑責期至九個月)等;影響範圍甚廣。為了聆聽公眾對條例草案的意見,負責審議這項草案的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將於五月八日舉行會議,聽取公眾人士的意見。我們歡迎各團體或個人向委員會提交意見書。有關是次會議的詳情和報名,請登入立法會的網頁。

(本文已於2006年4月21日刊於文匯報"單刀直入"專欄。)

Thursday, April 13, 2006

徵收環保稅 減少環境污染

政府於去年年底發表《都市固體廢物管理政策大綱》,制定了未來10年處理固體廢物的目標和時間表,並提倡以源頭減廢、產品責任制及「污染者自付」等措施,達到減少固體廢物數量及提高回收率等目的。都市固體廢物是香港急需解決的問題。本港的垃圾生產量驚人,由家居、辦公室及其他商業所產生的固體廢物,每年高達六百多萬公噸,以目前廢物量增加的趨勢估計,本港的堆填區將於六至七年內爆滿。因此,制訂長遠解決都市固體廢物的政策及措施,實在刻不容緩。

在政策大綱裡,其中一個重要的部分,提及在2007年開始,逐步制定規例實施產品責任制。推行產品責任制的目的,在於要求某些產品的生產商和入口商,承擔回收產品的責任,以及透過向他們收取處理費,使廢棄的產品得以回收及循環再造。另一方面,徵收費用使成本提高,令商戶減少製造廢物,同時亦有助提高市民廢物回收及再用的意識,改變他們使用這些產品的習慣,減少不必要的浪費。

實際上如何推行產品責任制,以膠袋為例,政府可參考台北市的做法。該市規定,在一些指定的零售行業,若顧客索取膠購物袋,則需繳付額外費用,而商店不得免費派發膠袋給顧客。而在香港,政府可考慮直接向使用膠袋的人士徵稅,讓購物者自行決定是否購買膠袋盛載物品。這種透過提供經濟誘因,為了改變市民使用膠袋習慣的措施,相信能有效促使市民減少使用膠袋。

事實上,向一些對環境不利的行為及產品徵收「環保稅」,在香港並不是一個全新的概念。一些和環境有關的強制稅項,如堆填區收費,污水排放收費等等,在香港早已存在。這些稅項在某程度上雖落實了「污染者自付」的原則,但仍有很多不足之處。以排污費為例,過往收費只能達到增加政府收入的作用,而未能達致令市民節約用水以及減少污染的目的。因此,研究在香港引入環保稅的問題時,政府必需先釐清稅收的目標及一些原則,並尋求與社會人士達成共識。

首先,實施環保稅是為了以更具成本效益的方法減少污染物,從而減少因污染而造成的環境問題。因此,若政府引入環保稅,在訂定徵稅架構、範圍及稅率時,應以改變消費者行為以減少污染及改善環境為首要及最終目標。另一方面,政府現時都是以公帑應付一些污染物的開支,污染者毋須承擔,或只承擔部分處理污染物的費用。有見及此,引入環保稅時就必需要以「污染者自付」原則為前提,將全部或大部分處理污染物的成本由污染者承擔。這不但有助真正的污染者認識污染環境的代價,改變污染行為,亦有助導引稅收至有助社會發展的項目,對整體社會和納稅人均較公平。

而開徵環保稅為政府帶來的新收入,應用於支援和推動環保的工作上。稅收的優先的用途,應視乎有關稅項所針對的污染情況,用於處理與該污染相關的開支。舉例來說,現時由公帑支付處理家居廢物,如政府日後在這方面開徵稅項,則應先將稅收用於支付這部分開支,並將現有公帑抽調作其他公共服務用途。另一方面,環保稅也可用於補貼回收行業,讓回收業得以蓬勃發展,製造就業機會;而一些可能因新稅項而式微的行業,政府亦可考慮利用稅收協助這些行業轉型。長遠而言,政府可考慮將稅收撥入一些沒有指定用途的保護環境的基金,以方便其可靈活運用於其他保護環境的工作上。

(本文已於2006年4月7日刊於文匯報"單刀直入"專欄。)

把可再生能源接上電網

《香港電力市場未來的發展》的諮詢期將在今天屆滿。自文件公布後,多個利益團體連月來都進行各式各樣的游說,表達立場。社會討論焦點集中在准許利潤的水平以及燃煤發電所帶來的污染等問題。事實上,怎樣促使電力公司發展可再生能源,以及制訂香港至今仍缺乏的可再生能源政策,同樣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議題。


面對全球資源短絀及環境污染的問題,發展及使用可再生能源已經成為世界趨勢。可再生能源既環保,又較傳統燃料,如煤、石油等清潔,因此世界上很多地方己制定訂發展可再生能源的策略。其中,日本更是全球在太陽能應用方面的最成功的例子之一。


日本在很早以前就意識到,如果能在家居環境中利用太陽能發電,便可以大大地節省電能。據了解,日本有一座小城,興建了一些新型住宅,大部分房子於露台或屋頂,都裝有太陽能電池板。發電系統的運作是由光電池產生的直流電,轉換成交流電,再分成兩路。其中一路用來供給家用電器使用,另一路就與電力公司的供電網絡相連接。這樣做的好處,是日間時份陽光充沛,光電池所產生的電力通常不能盡用。因此,除了為供給家用電器的使用外,剩餘的電力便可接入電網。而在晚間時份或陰天時,這些家庭便可透過電網輸入電力使用。


香港在發展可再生能源方面未能追上很多已發展國家,原因之一,是現時兩間電力公司沒有開放電網,亦不需要聯網,令可再生能源的發電成本大大增加。這不但不利於本地的再生能源發展,亦不利於從廣東省輸入可再生能源來港。為了長遠發展可再生能源而作好準備,政府實在有必要促請兩間電力公司盡快加強聯網。


另一方面,政府應鼓勵兩間電力公司,加強支援市民,學校以及一些私人機構,如大型會所、俱樂部等,使用可再生能源,並將這些從太陽能板或風力產生的電力,接駁入電網。事實上,有不少環保組織都指出,目前的電力架構有不少人為障礙,令有意開發可再生能源的機構,因未能將電力上網而放棄有關研究。


正如政府所言,可再生能源的發電系統,由於完全依靠大自然的資源來發電,發電量因此會有起伏變化或間斷情況,如要發揮最大的效用,有關系統必須和電網接駁,以補充這系統發電量的變化。針對電力上網問題,政府應盡早要求電力公司,開放其電網予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用戶和發電設施,並豁免用戶接駁電網所需的行政費用,以為他們提供經濟誘因,使用可再生能源。另外,政府必須盡快制訂及落實接駁電網的安全規格,讓一些自行開發可再生能源的機構或組織,更容易在建築物安裝可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並將能源接駁上兩間電力公司的電網。當然,要長遠地改善環境,減少傳統發電帶來的污染,政府必需制訂可再生能源政策,鼓勵兩電及私人機構使用可再生能源。政府實在應把握今年與兩電商討利潤管制計劃的機會,制訂政策及提供經濟誘因,為可再生能源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

(本文已於2006年3月31日刊於文匯報"單刀直入"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