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ung Kai's blog - Former Legislative Councillo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Friday, August 03, 2007

CEPA需要長遠計劃

本年六月底,港府與內地簽訂CEPA第四份補充協議。這次共有四十項新的市場開放措施,涵蓋二十八個服務範疇。就資訊科技界來說,是次協議允許本地公司於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軟件實施(software implementation)、數據處理及資訊科技項目管理服務,其中項目管理服務也可透過跨境交付方式提供。通訊業則可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提供互聯網虛擬私有網絡(virtual private network)服務。另外,本港居民亦可無需經外資審批設立個體戶,經營計算機服務業和軟件業。設立獨資企業、開放更多電訊增值產業等均是筆者和業界在 CEPA3時已開始要求港府向內地部門爭取的,這可算是努力的成果。

這次協議進一步開放多個市場,對港商進軍內地當然有好處。如本地軟件公司可配合新開放的軟件實施安排,向內地機構提供由銷售至安裝的一站式服務。電訊商也可擴充他們的業務,加強交叉銷售的能力。本地資訊科技項目管理專才則可進軍內地,向內地提供國際水平的項目管理服務,發揮本港在國際視野上的優勢。可是,在訂立CEPA協議時我們還有沒有進步的空間?

現 時,資訊科技界及電訊界對進軍內地市場的態度是「煮到嚟就食」。由於協議的討論過程很大程度上是由港府和內地主導的,業界也只能見步行步,未能制訂於內地 發展的長遠計劃。像這次協議的生效日期為零八年一月一日,距協議公布日期只有七個月。要在這七個月內做好開業準備不是沒有可能,但如港商希望以這次協議為 進軍內地的踏腳石,全面進軍內地市場則有所不足。就此,兩地政府應加強透明度,如考慮訂立CEPA磋商的長遠目標,及公開未來幾年CEPA會議的議程等。 此舉將有助港商早日規劃投放在內地的資源,作好準備。

在長遠目標而言,資訊科技界希望早日取得與內地同業同等的國民待遇。雖然香港回歸已有十年,但按內地《公司法》港商於內地分公司仍屬外國企業,未能享有內地同業同等待遇,如參與內地政府的採購活動、享受各項政策優惠等。當局應加強游說內地部門加快開放市場步伐,讓港商能在公平條件下與內地企業進行競爭。此舉除能讓港商較外商早着先機外,更有助內地企業早日體驗自由市場的營商模式,對他們準備履行世貿的開放市場承諾有極大幫助。

兩地除了在經濟上的融合外,人力資源市場也同時在融合。現時已有眾多資訊科技專才北上發展,隨着這次協議開放項目管理市場後,相信將有一批項目管理專才進軍內地。可是,由於資訊科技界之前並沒有一個業界公認的專業資格制度,因此部分本地專才的能力未獲內地機構承認,對他們的事業發展構成障礙。

上年十二月,資訊科技業界推出業界公認的專業認證制度,筆者希望政府能在推動專業資格問題上加把勁。當局應積極協助業界與內地部門討論專業資格互認安排,好讓本地資訊科技專才的能力能獲內地機構承認,讓他們盡展所長。

筆者理解上述兩項建議均不是容易達成的,而且政府和業界的緊密合作極為重要。筆者促請當局能在短期內與內地部門理順開放市場的步伐,公開CEPA的議程,讓業界早日準備進軍內地。長遠來說當局應遊說內地部門採納上述兩項業界建議為目標,早日讓香港業界、專才和內地同業取得同等待遇,為兩地共同經濟發展出一分力。

(本文已於2007年8月3日刊於文匯報"單刀直入"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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