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ung Kai's blog - Former Legislative Councillo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Monday, July 04, 2005

不要搞我

上星期,我在本欄討論制訂反濫發訊息法例。毫無疑問,盡快立法可以說是現時香港社會的共識。惟我們不能寄望只要法例一經生效,各類濫發訊息便會自動絕跡。由是,引入其他輔助措施和加強刑責,才可令規管濫發訊息工作更見成效。

現時,在規管濫發傳真方面,設有「不設傳真」名單。若向這名單上的號碼濫發傳真,電訊服務營辦商在接到投訴後,可暫停或終止濫發者的傳真線號碼。可惜這只是行政措施,濫發者即使被罰卻沒有刑責。逃之夭夭後,他又可利用其他名字登記新的傳真線。

在美國也有類似的做法,由聯邦貿易委員會負責管理「不收電話」(Do not call )系統;各電話促銷商必須遵守《電話促銷守則》(Telemarketing Sales Rule )。若有違反者,每次可被罰款達一萬美元,或被禁制進行促銷活動。

固然,這「不收訊息名單」的機制,最大的優點是令收件人享有「發球權」,主動拒絕令人煩厭的訊息。若法例採用我傾向支持的「選擇不接受」規管模式,這機制也可減少對一些完全不想收到任何宣傳訊息的用戶的滋擾。可惜,它最大的缺點,就是確定名單內的號碼、電郵等資料是正確無誤,變相為濫發者提供寶貴的濫發名單。

由於傳銷電話和短訊主要來自本地,較容易追查。只要對違反者施加刑責,應可補足以上缺失。電郵方面,則因為這是跨境問題,濫發者又容易隱藏身份,執法較困難。加上,現時香港的司法管轄權未有覆蓋這些範圍,若有人在海外向名單中的人濫發電郵,我們也無可奈何。因此,政府草擬反濫發訊息的法例大綱時,先設立較為可行的「不收電話名單」、「不收短訊名單」,令用戶毋須逐一「opt-out 」,節省時間和資源。同時,又積極研究設立「不收電郵名單」的可行性,尋求解決域外司法效力和執法問題的方法,令港規管濫發訊息框架更為全面。
(本文已於2005年6月30日刊於東方日報龍門陣"單刀直入"專欄,資料由《東方日報》提供;版權屬《東方日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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